Conlon
发表于 2021-3-15 17:15:44
步行街闲逛 发表于 2021-03-15 08:41
被强奸了不要报警,以免以后不好嫁人? 你会这么教育你女儿吗??
你女儿怎么了
上德不德,是以
发表于 2021-3-15 17:41:59
kenal 发表于 2021-03-15 16:37
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
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
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我只知道这个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大果果
发表于 2021-3-15 17:59:20
上德不德,是以 发表于 2021-3-15 17:41
我只知道这个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按照他那个逻辑,那不是只要买了顶楼,楼下的应该都归顶楼的?别人是不能再处分了
上德不德,是以
发表于 2021-3-15 18:16:36
大果果 发表于 2021-03-15 17:59
按照他那个逻辑,那不是只要买了顶楼,楼下的应该都归顶楼的?别人是不能再处分了
这些人什么都知道,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卖地王
发表于 2021-3-15 19:36:25
看破不说破!大家都知道这位深藏不露的麦友是谁{:1_593:}
lmh7861
发表于 2021-3-15 20:13:38
物业狗屁用作用都没有,为什么还要收管理费?
摸摸大
发表于 2021-3-15 20:42:38
神行者 发表于 2021-03-14 17:49
收费服务,又没说免费服务业主
你是物业人员吧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08.png
聚慧出行
发表于 2021-3-15 20:54:14
一身贫穷怎敢入繁华都市!
菜刀
发表于 2021-3-15 22:17:30
产权车位,还收三十管理费?
下定决心
发表于 2021-3-15 23:02:37
赣江人 发表于 2021-03-14 15:34
“不忘初心,服务业主”,这几个大字远看是那么的夺目,近看又是那么的讽刺。
越是做的好看的越假,就像人一样说的越好听越坑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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