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k778899 发表于 2021-3-15 13:54:13

米斯特李 发表于 2021-3-14 12:31
买房租房,都应远离滨江首府。这小区已经被搞烂了。

房价而且还不便宜

文质彬彬 发表于 2021-3-15 14:09:30

经常闹事

夸夸我 发表于 2021-3-15 14:09:37

看似是每个人60元/月的事,合算一下一年是几百万的事,10/20/30年呢

幻像影尘 发表于 2021-3-15 14:16:41

吉安小屁孩 发表于 2021-3-15 12:47
团结个屁,若真的团结还至于被物业欺负成这样子,不是被打就是被抓,发生火灾说法都不给一个,整个吉安都 ...

我说的团结可能和你理解的团结不在同一频道,我就知道有些小区,物业说收多少业主就交多少,没一个敢吭声的。

kenal 发表于 2021-3-15 16:35:24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kenal 发表于 2021-3-15 16:37:42

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

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

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kenal 发表于 2021-3-15 16:39:06

所以,我不知道物业怎么这么牛,小区的居民为什么不建立业务委员会呢,如果觉得收费不合理,可以自己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啊!

望远镜 发表于 2021-3-15 16:39:58

合法合理的权益就是要争取

老又小司机 发表于 2021-3-15 16:41:06

吉安小区的停车费也这么贵啊? 大家还认为便宜啊? 我只能说吉安人有钱啊!要知道上海很多小区的停车费都是一年1000左右,当然是郊区的老小区了,与吉安没得比。

a15244618720 发表于 2021-3-15 16:57:01

120元一个月太贵了,刚性需求无所谓升值贬值。支持业主维权!维权到了一定程度就能凤凰涅槃,可能荣登吉安第一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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