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全责!吉安万安一小车这样超车酿事故,真是害人害己
12月13日18时20分许,刘某驾驶赣D990**小型轿车搭载郭某莲由北往南行驶至吉安市万安县105国道2015KM+10M路段超车时,适遇迎面驶来会车,于是往右打方向与前方行驶的康某生驾驶的赣D493**中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郭某莲受伤、两车受损。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交警提醒: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时刻谨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在超车时一定要注意车速选择安全的路段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来源:综合万安交警 找死 105国道(泰和~遂川路段全是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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