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一男子疯狂盗窃电动车电瓶100余个被警方抓获
如今无论城市或乡村随处都能看到电动车的身影电动车俨然成为人们出行的“必备神器”而有这么一类人靠盗窃电动车电瓶转卖的那点小钱为活近日,永新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摸排,缜密侦查,破获系列盗窃电动车电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
今年八月起,我县多个公安派出所接连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电动车电瓶被盗。龙门派出所受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迅速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办案民警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并调取周边的视频资料,综合案件信息研判,初步确定刘某(芦溪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通过大数据平台及辖区视频监控锁定刘某行踪,11月16日在小屋岭镇一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于当日将刘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今年8月以来在龙门镇、里田镇、沙市镇等地利用一把“套筒”和一把剪刀盗窃电动车电瓶20余组(100余个)的犯罪事实。
回顾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偷窃经历,令人唏嘘不已。刘某一直游手好闲,以偷盗为生,2018年、2019年因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八个月。刑满释放后,刘某“重操旧业”,打起了盗窃电动车电瓶的主意,今年八月起,刘某先后前往龙门镇、里田镇、沙市镇等地,夜深人静之时开始盗窃电动车电瓶,电瓶盗窃成功后再将所盗电瓶以每组150元的价格卖至茅坪废品场,共获利3000元并全部用于吃喝玩乐。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普法小栏目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永新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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