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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永新县一男子疯狂盗窃电动车电瓶100余个被警方抓获

洋洋崽崽 发表于 2020-11-22 2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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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无论城市或乡村
随处都能看到电动车的身影
电动车
俨然成为人们出行的“必备神器”
而有这么一类人
靠盗窃电动车电瓶
转卖的那点小钱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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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永新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摸排,缜密侦查,破获系列盗窃电动车电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

     今年八月起,我县多个公安派出所接连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电动车电瓶被盗。龙门派出所受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迅速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办案民警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并调取周边的视频资料,综合案件信息研判,初步确定刘某(芦溪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通过大数据平台及辖区视频监控锁定刘某行踪,11月16日在小屋岭镇一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于当日将刘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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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今年8月以来在龙门镇、里田镇、沙市镇等地利用一把“套筒”和一把剪刀盗窃电动车电瓶20余组(100余个)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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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偷窃经历,令人唏嘘不已。刘某一直游手好闲,以偷盗为生,2018年、2019年因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八个月。刑满释放后,刘某“重操旧业”,打起了盗窃电动车电瓶的主意,今年八月起,刘某先后前往龙门镇、里田镇、沙市镇等地,夜深人静之时开始盗窃电动车电瓶,电瓶盗窃成功后再将所盗电瓶以每组150元的价格卖至茅坪废品场,共获利3000元并全部用于吃喝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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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普法小栏目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永新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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