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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通报十起案例!吉安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走深走实

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2-6-29 18: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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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
吉安市公安局、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新闻发布会
通报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情况
并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01、张某魁等21人境内外勾结利用虚假炒股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魁带领被告人余某炉到柬埔寨金边考察项目,并和诈骗平台方商谈好合作分成等条件。2019年4月初,张某魁安排被告人张某奎、张某飞、宋某贵、余某炉、李某晓、燕某华、杨某钊及同案人张秋某等20余人(均另案处理)出国至柬埔寨金边联赢大厦的12楼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由被告人张某奎全面管理柬埔寨金边的诈骗团伙,李某负责业绩统计和后勤。2019年6月开始,张某魁安排殷某(另案处理)、张某星、张某举等人组织同案人闫某军等9人(均另案处理)在国内通过电话联系股民添加微信,然后拉股民进微信群,由柬埔寨金边的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进行引导操作,后由被告人张某奎将已经加好股民资源的微信分配给金边的业务员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通过添加股民微信、发送股票资讯、告诉股民操作技巧等取得股民的信任后,邀请目标客户到直播间听股票老师讲课,并使用微信托和助理微信号烘托股票老师的能力,使股民对股票老师完全信任,之后股票老师推荐引诱被害人到虚假平台进行开户,并按照平台提示进行转账操作,收款账户为诈骗团伙个人账户。交易后台确认收到转款后,诈骗团伙给被害人开立的账户调整与转账金额相同数额的款项。被害人在平台账户上进行买卖操作,股票老师会故意进行反向推荐,让被害人产生账面亏损,但交易委托单并不会提交到正规的交易中心。被害人在投资平台进行虚拟交易所损失的资金即为该团伙的非法所得。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魁等21人涉案诈骗金额达5115.929778万元。

裁判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魁、张某星、张某奎、张某举、张某飞、余某炉、宋某贵、程某玉、陈某、李某、孙某建、郭某伟、张某、奚某龙、张胜某、李某晓、杨某钊、燕某华、尹某海、郑某清、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魁等21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该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投资类诈骗已经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该类犯罪隐蔽性强、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本案即是一起境内被告人与境外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虚假炒股平台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全民理财观念的形成,部分投资人囿于投资理财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被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诱导入局,最终被骗导致人财两空。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严厉态度,警示社会公众要在正规平台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理财产品,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掉入投资诈骗陷阱。

02、田某等7人跨境利用国内商户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1日至8月23日,被告人田某、李某豪应张某明(在逃)的邀请,被告人周某健应龚某国(在逃)的邀请,陆续来到缅甸第四特区码头会合后共同从事网络犯罪资金洗钱事宜。被告人田某负责联系上线犯罪人员,被告人李某豪负责统计、计算收取资金等事项,被告人周某健负责发展被告人张某文、胡某樟、胡某、李某鑫、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遂川县、奉新县收集商户聚合二维码及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460929元。以上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转入商户的收款码中,在扣除手续费后,或转入被告人张某文、胡某樟、胡某、李某鑫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或通过提现方式取走。被告人张某文、胡某樟、胡某、李某鑫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给被告人周某健,被告人周某健按照犯罪团伙成员要求,将赃款转移到上游犯罪团伙收款账户中。

裁判结果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豪、周某健、张某文、胡某樟、胡某、李某鑫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赔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田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三万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境内外形成了一些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他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黑色产业链,俗称“跑分”,使电信网络犯罪贴上了“隐身符”,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的难度,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即是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田某等7人跨境利用国内商户聚合二维码、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实施洗钱犯罪,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转移犯罪所得,隐匿犯罪资金去向,干扰司法机关查处案件,逃避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缴,极大地妨害了司法秩序,客观上也造成部分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且涉案被害人的财物绝大部分未能挽回,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田某等7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有力地打击了此类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03、王某晓等4人利用微信进行虚假投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晓、周某波系夫妻。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晓、周某波、匡某、肖某倩合伙在吉水县注册成立江西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博品公司),并与北京互联同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城公司)签订了“直播投票系统”合作协议。王某晓负责与北京同城公司技术衔接,匡某负责公司财务,肖某倩负责招聘和管理员工,三人还负责后台调整票数和公司的日常管理,周某波负责外拍商家照片并传回公司。江西博品公司雇请业务员、外拍员十余人,从事联系商家买票充值等工作。

江西博品公司实施网络诈骗的模式如下:公司设有外拍组、上图组、业务员组、调票组等。周某波等人赴全国各省份拍摄商家店铺门面照片传回公司上图组,上图组制作好照片导入北京同城公司平台,生成投票链接并制作清单。业务员组根据商家名称、手机号码等信息,套用事先编辑好的话术联系商家参与“口碑商家”微信评选活动,声称该评选活动免费为商家宣传,商家只需将网络链接转发至微信朋友圈拉票,活动期限为七天,进入前五名的商家将免费获得网络头条宣传推广活动、名贵红酒等贵重奖品。调票组在微信投票系统后台逐步调高没有参与活动的商家票数,反超参与活动的商家。参与活动的商家为了取得名次和扩大店铺影响力,不得不通过平台充值购买钻石以提高票数。王某晓等股东发现商家充值后,便在后台调票,人为操纵商家排名和票数,引诱和刺激参与活动的商家不断充值提升名次,从而达到骗取商家钱财的非法目的。2019年1月1日至6月19日,江西博品公司通过上述诈骗模式骗取白某泽等人3304270.43元。

裁判结果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晓、周某波、匡某、肖某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诈骗金额、退赔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王某晓等4人十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刷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微信上形形色色的比赛、评比活动吸引着人们广泛参与。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微信拉票活动,引诱参赛商家为提高排名获得人气而花钱刷票的诈骗犯罪案例。刷票类诈骗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被骗的参赛商家往往认为是自己实力不足、花钱刷票不够才未能拿到满意的名次,为此,警示大家应谨慎参加需要付费的微信投票评选活动,谨防被骗子利用,造成钱财损失。

04、赵某冠出售个人银行卡后“黑吃黑”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赵某冠通过赌博微信聊天群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利,遂于7月17日在当地某银行网点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同时开通了U盾和网上银行业务,新办了手机卡用于绑定该银行卡,之后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同年8月12日下午,赵某冠先是将银行卡电话挂失并立即前往银行补办新卡,而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卡内余额40万余元全部转移据为己有。作案后,赵某冠潜逃外地,直至2021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时前述资金已被其挥霍一空。赵某冠所提供的银行卡共收取和转移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60余万元,其中53万元系被害人张某英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的被骗资金,且赵某冠非法转移并占有的40余万元确系张某英的被骗资金。

裁判结果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对方收取、转移资金60余万元,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赵某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冠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赵某冠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交易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已形成上中下游相互勾联、紧密分工合作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还有部分人员非法买卖“两卡”后“黑吃黑”占有卡内资金,妄想一夜暴富。依法严厉惩处涉“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犯罪帮助链条、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冠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仍办理银行卡“三件套”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后又利令智昏,通过挂失锁卡、补办新卡方式重新获取已出售银行账户控制权,将卡内余额40余万元全部转走并挥霍一空,其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最终获刑十余年。本案裁判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切记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更不要意图非法占有不法分子犯罪得来的钱财,否则将面临双重处罚。

05、郭某飞等4人冒充“高富帅”利用虚假赌博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飞、冯某恒和彭某旻(另案处理)在遂川县合伙实施“杀猪盘”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初,郭某飞租赁某小区一商品房作为犯罪窝点,并购买了诈骗所需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等物品及“腾讯竞技”赌博平台、微信号、银行卡,负责管理“腾讯竞技”赌博平台和银行卡,控制赌博平台后台数据、账目等;彭某旻负责统计业务员业绩、发展并充当业务员;冯某恒负责发展业务员及后勤。李某斌、万某卿、郑某深(另案处理)等被冯某恒发展成业务员。该团伙通过soul等聊天软件冒充“高富帅”大量添加女性网友,在同对方交流取得信任后,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谎称自己有办法在网络赌博中盈利,让女性网友跟随其在“腾讯竞技”赌博平台中赌博,该团伙通过控制平台的后台数据,让被害人在赌博中输钱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2020年3-4月,该团伙骗取被害人刘某玲、唐某瑶、张某崔等人281595.2元。2020年5月,郭某飞、彭某旻与冯某恒拆伙,由冯某恒接手作案工具。冯某恒吸收李某斌、万某卿等人入伙继续实施诈骗活动,由冯某恒负责日常管理、控制后台数据和账目,李某斌、万某卿等人发展诈骗对象实施诈骗,所得收益均分。期间,该团伙骗取李某、刘某凤、张某崔等被害人共计55809.6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飞、冯某恒、万某卿、李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四被告人不作主从犯区分。鉴于冯某恒、万某卿、李某斌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万某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杀猪盘”电信诈骗案件。所谓“杀猪盘”就是诈骗分子通过网络交友,诱导被害人投资或者赌博的一种电信诈骗方式。诈骗分子利用虚假社交账号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包装,伪装成“高富帅”,建立“猪圈”。通过社交平台选择犯罪对象,即“选猪”。在社交平台上使用话术与被害人进行交流,建立情感关系,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此为“养猪”。在和被害人不断接触过程中,以投资、博彩等高利润为诱饵,以情感关系为保证,怂恿被害人参加虚假平台的投资或赌博。在被害人小额投资尝到甜头后,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诈骗平台进行大额交易,从而骗取财物,即“杀猪”。这种骗局由犯罪团伙集体作案,团队分工明确,在欺骗被害人感情的同时,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应予严厉打击。同时,本案也警示大家,要防范网恋风险,当恋爱对象提出转账要求时,务必提高警惕,远离陷阱。

06、柳某等人利用网络游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某、张某萝与张某祖(另案处理)、范某阳(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快手小游戏APP上认识。2020年5月,四人先后来到西安合谋,决定一起利用快手小游戏APP对未成年人进行诈骗。诈骗方式为:利用快手小游戏APP上的个人生活动态和打榜(游戏账号充值和直播间送礼物)寻找诈骗目标,锁定诈骗目标后,便利用和对方一起玩游戏、拜师等方式了解对方并取得对方信任,而后与对方建立网络男女朋友关系,且以没钱看病、急需还信用卡等虚假事实理由诱骗对方钱财;在对方不愿意转账时冒充网络警察,称对方系未成年人,在快手小游戏APP上充值大量钱财,需要上交保证金,否则告知其家长;同时冒充快手小游戏APP官方工作人员,以对方系未成年人,官方平台在其先交手续费后,就会退还其在快手小游戏所有充值的钱,骗取对方上交手续费。被告人柳某、张某萝与张某祖、范某阳通过上述方式诈骗未成年人陈某怡,陈某怡先后多次通过其奶奶已绑定银行卡的微信给柳某转账共计17.6万元。

裁判结果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张某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诈骗金额以及是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上网课、参加网络活动、玩网络游戏是日常行为,一些网络诈骗分子将违法犯罪的触角开始伸向未成年人。如本案中,柳某等人组成诈骗团伙,利用未成年人轻信麻痹和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网络游戏向未成年人渗透,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情感培养取得信任后,编造各种借口诱骗钱财,在未成年人不予配合时,进行恐吓、威胁,直至达到诈骗目的,性质十分恶劣,必须依法严惩。同时,警示广大家长应当引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谨防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帮助孩子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并加强自身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的监管,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07、吴某球利用经营之便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球系移动公司一指定专营店的实际经营者,2020年3、4月份以来,吴某球在一个微信群内得知为淘宝、京东、抖音等APP“拉新”(推荐注册新用户)可获取报酬,遂加入或自己建立了多个微信“接码群”用于“拉新”,在其自己建立的“接码群”中邀请了陈某等多名通讯运营商入群,在群中购买、收集陈某等人非法收集的他人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并发送至其加入的微信群中供他人非法注册APP,并根据所注册APP种类、数量等分别与其“上线”“下线”结算。经统计,其向陈某等20人共支付86711.82元用于购买手机号、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其还接受尚某杰、“淘宝京东客服娇+”等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款项共计40余万元,其中尚某杰所支付的61851.16元经查均为吴某球出售手机号、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所得。

裁判结果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球为牟私利,非法买卖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球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吴某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吴某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通讯服务行业具有接触和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职业便利,因而电信运营商具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他人,导致相关账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依法应当严厉打击。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决心,警示相关从业人员要履行好信息保护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08、肖某等3人操控虚假彩票中奖网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刘某峰、黄某峰因无固定工作,无经济收入来源,遂产生利用虚假彩票中奖网站骗钱的歹念。肖某在网上联系卖家,以每月3000元租用虚假彩票中奖网站“鑫盛网”,肖某为该网站实际管理员,其可以任意更改网站上广告信息、客服联系方式、玩家充值账户以及操作控制玩家中奖号码、中奖结果,并冒充网站客服。被告人刘某峰、黄某峰负责在贴吧、闲鱼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利用平台漏洞、在家也能赚钱等理由推广“鑫盛网”,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介绍、拉拢全国各地上网人员到“鑫盛网”进行账户注册、充值以及利用平台管理员“风中”账户诱骗玩家跟单下注。玩家如想从“鑫盛网”平台提现,肖某则编造需要继续补款、银行卡号错误等理由,诱骗玩家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继续转款投注。最终玩家在“鑫盛网”账户上余额全部输光或无法提现。被告人肖某诈骗20210元,被告人刘某峰诈骗10000元,被告人黄某峰诈骗10210元。

裁判结果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峰、黄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有分有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峰、黄某峰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彩票网站引诱网民购买彩票实施诈骗类犯罪案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是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而发行的公益性彩票,实践中却被违法分子利用打造成虚假彩票网站,迷惑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大。本案裁判严厉地打击了此类犯罪,告诫广大彩民朋友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彩票,不要轻信网络世界的“内幕信息”,理性对待彩票中奖事宜,避免落入诈骗团伙的网络陷阱。

09、郭某等5人主播交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郭某在吉安市青原区成立“星雨商贸”公司,主营网络直播,被告人李某倩、李某益、熊某强、李某明等人经招聘入职。2020年5月,因经济效益不好,被告人郭某改变公司经营模式,组织业务员利用主播的身份对男性网友实施诈骗。郭某将公司所有业务员分成三个组,组长拿底薪及全组业绩的提成,业务员拿底薪及个人业绩的提成,主播李某倩拿固定工资。被告人郭某给业务员发放话术本,并让主播将一些日常照片、个人视频等发在公司群内,要求业务员利用这些照片、视频伪装成主播的微信,添加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物色好男性网友,对照话术本与男性网友在微信上谈感情、搞暧昧,为增加信任,必要时会让主播与男性网友短暂视频或者语音通话。业务员伺机向男性网友索要口红、坚果等礼物或者提出购买情侣装,并发送李某倩的淘宝商品代付链接,由男性网友点击链接进行代付,代付钱款均进入李某倩的支付宝账户,再由李某倩转账给郭某。郭某对男性粉丝代付后的商品进行选择性发货,即发情侣装男款给男性粉丝,坚果、零食等部分商品发回公司由主播收货,部分商品发送空包裹,为让男性粉丝相信主播已经收到礼物,郭某会将事先准备好的礼物样品拍照让业务员通过微信发给男性网友。郭某指使业务员,共计骗取被害人19150元。

裁判结果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倩、李某益、熊某强、李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积极退赃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倩、李某益、熊某强、李某明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该四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李某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熊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不法分子通过让“女主播”在直播平台聊感情,与男粉丝发展暧昧关系的方式,骗取男粉丝财物的现象频发。本案郭某组建运营团队,以女主播名义在交友软件上添加男性网友微信,获取一定信任或增进感情后,伺机完成诈骗。本案裁判对诸被告人处以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也警示网络直播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切勿为贪图一时利益以身试法。同时也告诫直播观看者,增强防范意识,谨慎网络交友,养成不随意赠送财物的好习惯,以防止被诈骗。

10、在校大学生夏某绪通过提供收款二维码的形式和校友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绪系吉安某大学在校学生。2018年3月至8月,夏某绪的校友汤某伟等人(另案处理)在转转二手网上寻找出售游戏账号或游戏装备的卖家,然后冒充买家添加对方的QQ好友,通过“微商截图王”APP伪造一张已经在转转二手网上购买了对方出售的游戏账号或游戏装备的截图发送给对方,谎称自己已经付钱购买并发送一个客服链接要对方和客服联系,该链接实际上是其通过注册“智齿客服”等客服软件生成的,随后假冒的转转二手网的客服以收取交易保证金等名义向对方收取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费用。2018年7月10日至8月24日期间,夏某绪明知汤某伟等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然提供自己或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按照收款金额的20%获取提成,累计诈骗被害人余某、伦某杰、程某等49人共计人民币41909元。

裁判结果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夏某绪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夏某绪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夏某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便捷发达的网络和社交、游戏软件为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社会的不良诱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系在校学生参与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本着惩罚和教育挽救并重原则,对在校大学生被告人夏某绪适用了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警示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反诈知识宣传,引导学生增强法制观念,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远离电信网络犯罪。


来源:微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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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zz 来自: 中国
远离电信网络犯罪
2022-6-29 20:35:0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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