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吉安县登记成立闽峰公司,主要从事抵押贷款、投资、民间借贷、财务及理财信息咨询服务。2014年4月16日,青岛XX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准许闽峰公司使用“XX运通”品牌、公司徽标、招牌等知识产权用于经营活动,成为青岛XX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
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6日期间,林某某等人在闽峰公司没有办理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宣传并允诺按投资5万元以下的,3个月期的月息1分,6个月期的月息1.1分,1年期的月息1.3分;投资5万元以上的,3个月期的月息1.2分,6个月期的月息1.3分,1年期的月息1.5分等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揽储方式,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345人次吸收存款共计19485万元。
2016年10月6日起,闽峰公司无力支付到期本金及利息。至案发,尚有5935万元未归还。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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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江西工商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