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然而,吉安却有一商家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并且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忍,近日,吉州区法院准予执行了这起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非诉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13日
吉州区市监局接到12315消费者举报电话,反映吉州区水沟前菜市场内某店家销售的酸豆角有蛆,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被举报人店内核查,发现店内销售的生蛆酸豆角一共毛重6公斤。
次日
吉州区市监局又接到消费者举报,该店铺仍在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上门核查发现店内销售的某品牌蛋糕已经过期。
另查明
该店于2019年1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1月27日开业,至案发一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时间长达八个多月,食品经营货值金额12000元,获利1000元。
吉州区市监局认为
该商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生虫、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004元,没收生虫酸豆角、过期蛋糕,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生虫、过期食品的行为处以156000元罚款。
因该商家在法定期限内
未履行处罚决定
吉州区市监局
遂向吉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
申请执行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罚没款157004元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