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9时,吉安市公安局召开了中心城区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通报了中心城区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有关情况,并就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电动车如何分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文明交通指数,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吉州、青原)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集中登记上牌时间
2021年9月30日至11月30日。
二、 登记上牌车型
(一)本次中心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超标电动车:包括“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等,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家用超标二轮电动车
营运超标二轮电动车
2、电动自行车:即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CCC认证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白底红字)和登记证。
新式样号牌
原式样号牌
3、电动摩托车: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驾驶人需取得相对应的驾驶证。
电动摩托车号牌
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
(二)特别注意:
1、原有临时通行标志(白底蓝字)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需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应申请新的临时通行标志。原登记为电动自行车车牌(白底红字)的,继续有效。
失效
继续有效
2、载人三、四轮车不在此次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的范围之内。
3、车主无法分辨类型的,可携电动车及车辆相关资料,前往辖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或者集中登记上牌点进行现场咨询。
三、收费标准
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于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实行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不收取任何牌照费和工本费。
电动摩托车登记上牌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办理地点
1、超标电动车:在吉安市中心城区设置的超标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点办理。
2、电动自行车:在辖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
3、电动摩托车:在辖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及中心城区设置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
注:超标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点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五、登记上牌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上牌流程: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所有人,需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相应资料到指定地点登记,交验车辆,经审验后核发相应号牌。
(二)超标电动车上牌流程有两种方式:
1、自主预受理方式:
申请人手机下载注册登录“智慧交管”APP→选择“超标车上牌”模块→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进行实名认证→点击“添加车辆”并阅读且同意业务须知→拍照上传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及购车发票照片→填写车辆信息→手写电子签名→生成业务信息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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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述步骤后,申请人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到集中登记上牌点,交验车辆,向工作人员出示业务信息二维码,经审验通过后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2、现场办理方式:
申请人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到集中登记上牌点,交验车辆,经审验通过后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三)登记上牌办理说明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车辆查验、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号牌核发;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临时通行标志的申请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出厂合格证的,经申请人提供书面声明后予以登记。
六、常态管理
1、超标电动车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办理登记上牌业务(根据疫情防控等情况,视情顺延)。
2、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需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限内,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上牌业务。2021年11月30 日后,新购买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所有人,则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上牌。
3、2021年11月30日之后,未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等文明出行行为规范,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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