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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服了福星亭社区这些老娘们!

 
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拆了你家的房子,给你套又小又窄还漏水的房子,你给房租啊????那个叫鬼才的你确定是b1 的连杆厂的老人?何况我哥回来就把房租补齐了!话说但凡有钱有房子谁住这鬼房子,估计人家情愿住没拆迁以前的房子
2021-9-11 15:37:0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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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而且哪些没交房租的人没说不交?就是让解决房子的这些问题,解决了就交!没验收的房子就让人搬进来住,但凡有钱有房的谁愿意住进来,这栋楼一大半都没住租给别人了,我隔壁三家全是租户,我本人也是
2021-9-11 15:41:2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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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我租六楼的时候除了我对面,还有左边三家,其他全出租了,有套房子天花板还裂了还贼大的口子,躺在家里一层十几户,可以看天空!
2021-9-11 15:44:3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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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不交房租的都是连杆厂的老人,买不起房子,一辈子给国家卖命就分了这么一套房子,但凡买的起房子都搬走了,把房子租给别人了,有选择,谁愿意住这破房子!虽然说以前厂里给的单位住房没有现在的方便,但是结实不漏水天花板不会掉下来个东西砸死人,我们情愿住以前的房子,宽敞舒坦,房租保证准时给,绝不拖拉!
2021-9-11 15:53:0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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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那个鬼才啥也不懂就不要胡说八道!我哥交不交跟我没关系,我是我,他是他,拿着他的事胁迫我,只能证明她们无能!不找事主,胁迫一个离婚的无家可归带着孩子的妇女!但凡有点同情心的也搞不出这缺德事来,好像她们不是女人似的,为了自己的任务不择手段!垃圾!
2021-9-11 15:56:5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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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话说那个鬼才你叫啥,你敢把这些话跟住在你这栋的那些欠房租的人说吗?你敢当着他们面说他们没担当吗,你家交了吗?还是你是租户?反正我家哥哥打工回来就把钱交了!我敢保证你那些话说出来能让住这的老人骂死!
2021-9-11 16:04:4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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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何不食肉糜!有房有钱谁会憋屈自己住这!拆了别人好房子,给你个验收都过不了的垃圾房子给你,还要说有本事就不要住,住就要交房租!这个理找谁说去啊!躺在家里就能看星星的房子!
2021-9-11 16:11:1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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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不说了,有这时间打字,我还不如挣钱去,我欢迎大家来b1 求证这房子有多烂!事实胜于雄辩!我不可能刚离婚回娘家就自己主动去交我哥欠的卫生费,我也不知道这些事,我交费和给我第一次打证明的时间一致,如果这个都证明不了啥,我也无话可说,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社区,一个帮老百姓解决困难的社区,为了催缴所谓卫生费房租为难一个刚离婚回娘家带着孩子的妇女,还不是这个妇女自己欠的,是人干的事么?我人最困难的时候没有遇见雪中送炭的伟大的帮扶社区服务人员,反而遇见了落井下石的猥琐小人!我不可否认人有光明的一面,当然有黑暗的一面!可以也可以做鬼!人都是看碟下菜的!不触及自己利益时,有些人就是人,触及自己利益的时候可以马上变成鬼!谁都愿意让别人看见光明的一面,毕竟是吹嘘的资本!这种事抖音上多的是
2021-9-11 16:24:5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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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陵新区 来自: 江西吉安
了解了一点公租房法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021-9-11 16: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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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嘟嘟 来自: 江西
庐陵新区 发表于 2021-09-11 16:46
了解了一点公租房法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安置房
2021-9-11 17:02:0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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