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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违法的!吉安一女子怀疑别人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公然在群里散布

吉安这点事儿 发表于 2021-1-14 2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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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不当言论必受法律严惩,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手一部手机刷微信,已经成为生活常态,在群里偶尔吐槽一下烦心事,发表一下个人观点,也未尝不可,但一定要文明有度、遵纪守法,否则“祸从口出”,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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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案例:李某与王某同为女性,平时素不相识,住在吉安市永丰县下辖同一乡镇。2019年10月,王某因怀疑李某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分别在当地三个微信群(群成员分别有150人、200人、500人)发布了“有谁认识她,这女的做别人小三,拆散别人家庭”之类的信息,并配发李某头像照片。信息发布后,引发了微信群友的围观和讨论,并造成当地群众议论,特别是面对家人、亲戚、朋友们的质疑,李某遭受极大精神压力。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调解不成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心存怀疑,便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微信群内发布了包含李某照片及“小三”等贬损、侮辱性言辞的信息,应明知自身行为将对李某名誉产生不利影响,其存在主观过错,且实际已引发当地群众及亲戚、朋友对李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对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最终判决王某在发布信息的微信群内向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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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法官寄语:随着微信的普及,各种不同人际、圈子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由于微信群作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与交流方便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较广等特点,相较于一般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言论散播更加广泛。

近年来,因为在微信群“乱说话”而惹上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某些人认为微信群这样的网络世界是虚拟空间,言论不受约束。其实,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自留地”的微信群,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新兴的网络空间,都不能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以言语辱骂、讽刺等形式来侵犯名誉,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千万不要“口无遮拦”。


来源:综合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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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狂奔 来自: 江西
聪明的女人不断美化强大自己调教好自己的男人;
愚蠢的女人迁怒别人不敢说男人只骂别的女人烂。
2021-1-15 10:52:5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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