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重磅!重磅! 吉安市民注意了!
《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出台了!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近日,《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办法》从电动车的市场销售、登记注册、驾驶人路面与行驶安全、法律责任、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这也标志着吉安市电动车管理正式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据悉,该《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未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及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电动车实行登记或者编号管理制度。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编号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当场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对符合编号条件的其他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包括临时通行号牌和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同时,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相关保险。
驾驶电动车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
1.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2.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3.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5.保持电动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6.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7.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8.不得酒后驾驶;
9.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10.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1.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12.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两轮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13.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4.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两轮电动车。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驾驶符合国标(GB17761-2018)且经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
2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两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电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两轮电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向左转弯时,应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列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两轮电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拼装电动车;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加装动力装置、炫眼灯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擅自改变电动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来源:吉安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