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8号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2017年, 我市首次创建、一举成功, 荣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巩固提升, 我市从2018年就着手做好文明行为立法的相关工 作, 以法的形式规范文明行为, 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 约束和惩戒不文明行为。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审议项目,并多次召开专题会,为高质量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线上线下问卷调查15万余份;
赴县(市、区)及街道、社区征求意见建议12次;
分层次分类型听取和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和市民群众意见建议360余条;
将市民最支持和最反对的30多项行为直接入法。
为凸显吉安特色,我市还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在《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融入庐陵文化、井冈山精神等吉安元素,并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礼遇帮扶先进典型人物等方面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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