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吉安这里一足浴店暗藏卖淫嫖娼,多人被抓
看似“正规”的足浴店实际上暗藏玄机
背后还有“特殊项目”
近日
吉安市泰和县
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
辖区内一足浴店存在
暗中从事涉黄违法活动的嫌疑
获悉该线索后
办案民警立即开展缜密侦查
迅速摸清了
隐藏于该足浴店的涉黄情况
迅速组织警力果断出击
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付某、朱某
以及“女技师”肖某、曾某某
经查
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
狡猾的肖某英
打着“按摩泡脚”的幌子
容留她人卖淫
同时把足浴店作为卖淫双方
谈“生意”的场地
赚取非法利益
目前
肖某英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嫌疑人肖某等4人
因涉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违法嫌疑人胡某(房东)
因涉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行动
泰和县公安局严厉打击了
辖区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有效地铲除了社会不良风气
有力地保障了
辖区社会面的治安安全稳定
▶ 以 案 释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睦
大家在生活中要做一名合法公民
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
最后,也为吉安公安严厉打击
点赞{:强:} {:强:} {:强:}
来源:综合泰和公安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