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速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三大亮点
亮点一: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
一是,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
该法对成员定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较为宽泛、弹性的规定可能导致成员确认的条件不够清楚明确;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突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明确成员的确认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定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亮点二: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二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其他一些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成员身份权益。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又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亮点三:对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作了规定
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或者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此,马正平作了解释,国家立法宜保持适当的包容性,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从法律上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类公务员作了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一样,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不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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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某人 :“那请问现在的土地是私有?全部划为公有,说的比唱的还好听~”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家庭财产继承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共有,即通过财产的共同所有来维系家庭的运转,女性当然是其中之一;其二是单系,家庭财产继承以父子关系为主轴,女性一般外嫁加入丈夫的家庭的共同产权单位。
假设中国未经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土地仍由家庭私有,那么国家将没有理由干预这种传统单系继承的民事习惯,法权安排也只能承认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
从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开创农村根据地后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开始了土地重新分配改革的开始,到今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土地的国有、集体化,改变了原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利益分配机制,才让每人有资格以个人为单位参与分配。
一个体系彻底地转变,需漫长的近百年……
可以对比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的“丁屋政策”和台湾地区的“祭祀公业”,这两个地区的正式法律都明确维护传统继承习惯。丁屋仍是以男丁为权利主体,2021年11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第40 条所说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台湾《祭祀公业条例》 2007 年出台,其第四条规定,派下员(继承者)是男系子孙(包括养子),女儿、养女、赘婿都需要派下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或者派下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才能成为派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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