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吉安一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日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减刑案,依法裁定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施救落水老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吉安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体现了社区矫正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宗旨。2023年11月,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幸某缓刑考验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2024年3月11日下午5时,一名老人在赣江边洗衣服时不慎落水,被冲到距岸边二三十米的江水中央,随时可能溺亡,情况十分危急。幸某和一起游泳的同伴发现后,立即一起开展救援,成功将遇险老人营救上岸。3月15日,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其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万安县司法局给予幸某表扬一次。4月23日,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取证,认为此举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幸某的行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弘扬了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裁定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此案件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办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吉安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成功办理该案为契机,持续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司法局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加大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遵规守法,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真诚改过,积极回报社会。
来源:吉安市司法 褒奖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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