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24小时!2名省外电诈案逃犯在吉安落网!
今年3月甘肃省兰州市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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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想落入骗局
25万余元被骗
兰州警方进行缜密侦查
通过分析资金流向
锁定吉安县万福镇村民罗某
有帮助犯罪团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
兰州警方于3月27日上午
将罗某列为追逃对象
吉安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
第一时间获悉此工作线索
遂即双管齐下开展追捕工作
一方面
组织警力蹲坑守候
伺机抓捕
另一方面
联系家属进行劝投
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
罗某于被列为追逃对象的当晚
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罗某到案后
民警经调查
发现敦厚镇村民肖某
也涉及此案
而肖某也于3月28日上午
被兰州警方列为追逃对象
民警循线追击
与县局刑侦大队协同作战
于3月28日15时许
在吉安县城某小区成功抓获肖某
至此
仅仅过去24小时
兰州警方追捕的2名逃犯
在2000公里外的吉安县落网
▲民警联合县局刑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
经审讯
罗某和肖某供认了
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两人均为吉安市某企业员工
肖某最先参与作案
帮电诈犯罪嫌疑人转账
因资金流动异常
肖某的银行卡被冻结
但肖某却不死心
他把目光投向同事罗某
怂恿罗某把银行卡借其转账
并承诺高额“手续费”
罗某见钱眼开
很爽快地把银行卡借给肖某
3月11日至3月14日期间
罗某的银行卡共收到涉诈骗款
5笔共8万余元
罗某轻松获得“手续费”1000余元
但不义之财烫手
非法获利不仅没带来好日子
还让其陷入法网
目前
犯罪嫌疑人罗某、肖某
已移交兰州警方办理
普法时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吉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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