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麦知身边事 发表于 2024-1-30 10:46:24

判了!吉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424万余元

近日,吉安市泰和县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回顾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某承包了泰和县某工地,雇请许某清、章某科等人在工地上做事,截至2017年工地完工后,仍未支付许某清等29名农民工工资合计4240185元。从2021年12月27日开始,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告知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被告人许某某为躲避农民工追债,将手机关机。2022年1月13日,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留置、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告知书》,限其2022年1月18日之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许某某仍未支付。2022年1月27日,在泰和县相关部门协调下,被告人许某某与江西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人许某某对债务人周某明的债权转让给江西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江西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023年1月12日,所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关闭手机等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恶意欠薪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广大劳动者在遭受恶意拖欠工资时,要注意及时收集、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收入等的相关证据,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也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或雇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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