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麦知身边事 发表于 2024-1-5 16:14:59

清官难断家务事?吉州区警察:管!必须管!

家庭本是承载爱与温暖的地方但有的人却以爱之名伤害家人家庭暴力,伤人伤己!别拿“家务事”作为家暴的“遮羞布”让法律这柄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悬在施暴者头上全社会共同努力,向家暴说“不”!

近日,吉州公安分局禾埠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人电话,称自己与丈夫温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拉扯,需要民警到场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控制事态。


经查,夫妻二人在家经常发生纠纷,温某情绪失控便会当着小孩的面殴打妻子,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升级。民警现场严正警告,并向温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看出其已有悔意,民警更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强调和谐的家庭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扶持才是幸福婚姻、美满家庭的经营之道。温某表示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学会控制情绪,绝不再犯。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人们至今都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这其实也暴露出“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但是,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国家明确昭示:家庭暴力不只是一个家庭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面对家暴,不妥协,不沉默,请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反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严惩不贷全社会共同努力,向家暴说“不”!

普法小剧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来源:吉州公安分局

宇辉的小迷妹 发表于 2024-1-6 2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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