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吉安一女子骑车撞人后竟肇事逃逸,结果…
2023年11月8日清晨5点,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与文峰大道交叉路口,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倒一老人后,没有片刻停留,径直驶离事故现场。https://app-image.maidi.me/video/20231117/1700189415178251555.mp4
事发后,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组织中坚力量开展调查。民警首先查看了大量视频监控,但三轮车没有牌照等明显的标志特征,给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由于清晨车辆较少,民警发现在事发之后的时间段附近路段和乡镇有几辆可疑车辆,随即赶赴乌江镇和丁江镇对嫌疑车辆进行排查,但经过排查发现均不是肇事车辆,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办案民警没有气馁,重新调整思路,抓住视频侦查“从哪来,到哪去”的关键,通过多角度视频监控和缜密分析,民警发现肇事司机在一道路分岔口将车辆驶入不起眼的小坡路,并将车辆藏匿于离其工作地几百米远的坡道上。民警同时发现肇事司机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视频监控中其还有意对车辆碰撞点进行擦拭。但任其手段高明,最后都逃脱不了民警的法眼。
经过蹲坑守候,民警终于在中午1点左右将肇事司机张某英抓获。经长达5小时审讯,最终张某英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对其涉嫌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通过办案民警8小时的连续奋战,该肇事逃逸案件成功侦破。
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的漠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驾车逃逸行为,害人害己,事后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等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11月13日,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将肇事者送至吉水县公安局拘留所进行治安拘留。
警方提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认为逃离现场就可以躲避处罚其实,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往往更严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后,切不能心存侥幸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尽己所能承担应付的责任尽量将事故损伤降到最低
来源:综合吉水交警
不知道这种人怎么想的,跑肯定跑不掉啊 这能逃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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