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万安县一偏僻山林隐匿48.5吨危险“垃圾”
你听说过“环保油”吗?这名字听着似乎很“绿色环保”。但实际上,“环保油”是甲醇燃料的俗称,是一种质量标准达不到国家行业燃油标准的新型液体燃料,一般用于工业生产,它易燃有毒,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且对人体有害,违规提炼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万安县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肖某某获刑。
今年3月,万安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镇一偏僻山林处违规建设了一通过处置油(漆)类废物原料提炼“环保油”的生产作坊,作坊内摆放了桶装废物191桶、袋装泥状废物若干袋。经鉴定,桶装、袋装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万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迅速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图片△偏僻山林处“环保油”生产黑作坊
图片△用于提炼“环保油”的废物原料
经查,2022年12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由于负债累累,在得知提炼“环保油”利润可观后,动起了建作坊炼“环保油”赚钱还债的念头。很快,郭某某找来有炼油“经验”的肖某某分工合作,郭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资金,肖某某则作为技术指导负责购买设备、雇请工人。同时,二人联系到商人植某某为其提炼“环保油”提供废物原料。
2023年3月,准备工作就绪,两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黑作坊内开始了生产,期间共处理危险废物16.5吨。因烧炼产生的气味难闻且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怕被人发现的郭某某便将作坊关停,将炼出的“环保油”暂存于储油罐内,未对外销售,作坊内剩余48.5吨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也被当作垃圾堆放在作坊内。
图片△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指认现场
郭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最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以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为其提供废物原料的植某某于近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4万余元。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万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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