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一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请债权人申报债权
2023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西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指定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4日前向江西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其中集中债权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4日,申报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青湖大道2-24号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谭棠武律师,电话:(1370796669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江西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8月8日10时在永丰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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