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齐天 发表于 2023-5-15 23:28:26

随缘 发表于 2023-05-13 23:28
曾某是我同学的老公,我也和他一起同事过。他给我的印象是一个比较实在的人,为人处世也可以。

实在也不至于杀人啊,教训一下是可以的,我们宪法任何个人、集体、组织、机关都没有剥夺别人生命的权利,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I’mFine 发表于 2023-5-16 06:59:37

被害者有罪论?这评论三观真是服了

三顾毛驴 发表于 2023-5-16 17:46:05

牛牪犇 发表于 2023-05-13 06:19
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医院想要大赚钱,病人就要大出“血”,医生不过度治疗病人杀你干嘛?

你说的这话戾气太重了,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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