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两名未成年盗窃近万元,法院这样判…
3月31日上午,吉安市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监护人被起诉承担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为提高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万安县法院还邀请万安县第四中学75名中学生走进法庭旁听,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课,希望他们能从这堂“特殊的法治课”中吸取教训,健康成长。2022年5月16日晚,原告熊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到万安县某小学地下车库。次日凌晨,未满16周岁的小林(化名)和小李(化名)来到该校地下车库,由小李负责望风,小林在地下停车场拉开了原告的白色奔驰车,在副驾驶的储物盒内发现一沓现金(7700元)及一个红包(内有1000元现金),小林将现金拿走,随后几天两人一起将盗窃所得8700元消费殆尽。熊某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询问排查锁定嫌疑人即小林和小李,但由于两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熊某遂向万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财产损失共计9700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林、小李共同盗窃原告的财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其实施盗窃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告的损失确实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
被告小林、小李现作为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两人实施盗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大林、大李分别作为被告小林、小李的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大林、大李赔偿原告熊某财产损失8700元。
来源:综合万安县人民法院 未成人法治教育很重要 让人堪忧啊现在未成人 未成年犯罪越来越高 应该严厉打击这些未成人犯罪 素质教育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并旁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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