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一人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获刑
近日,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的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童某能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童某能在家中吃饭时饮用了烧酒。17时许,童某能无证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从严田镇家中前往县工业园,17时38分许行驶至G322国道横龙镇院塘村路段,遇彭某春驾驶粤S94L03小型客车在前方同向车道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童某能超车避让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童某能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童某能的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100ml,其驾驶的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认定属于机动车。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童某能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综合安福县人民法院 我在头条上看到一个判决案例,也是酒后骑超标电动车,说不能因为电动车超标就认定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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