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一高中生骑电动车撞人致人十级伤残
眼下正值暑假,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现象屡见不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近日,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未满16周岁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致他人十级伤残的侵权案件,肇事孩子父母赔偿受害人105000元损失。(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2022年3月28日7时20分许,未满16岁的高中生康某驾驶无牌二轮自行车电动车,沿吉安县金钟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某小区侧门路段时与行走在路边的10岁孩子肖某相撞,致使肖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头部面部多处受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伤残为十级。因双方协商不成,肇事电动车未购买相应保险,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康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11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为减轻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法官从法、理、情多角度做原、被告法定代理人的工作。同时,对被告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康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肖某医疗费等共计10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来源:综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害人害己... 有保险也赔不了多少。十级伤残,赔的有点多。 看到挺多小孩子骑电动车 交通安全第一 有些高中生骑车很快,太年轻了!我就住新一中附近,知道情况。 经常看见学生骑驴三五成群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24.png
一路并行且嘻笑打闹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33.png
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 家长损失一辆小车的钱 11W才调到10.5W,伤者家属很有实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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