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法院判了,一男子多次盗窃电动车
近日,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他人未拔钥匙电动车等财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盗窃作案6起,其中4起系趁他人未拔车钥匙,便将电动车或自行车盗走,盗窃涉案金额六千余元,部分车辆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综合安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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