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户·· 发表于 2022-5-20 06:15:02

扶不扶:你还敢好意搭乘同事吗?不服来辩!

邓某与肖某系同事关系,今年3月23日,邓某搭乘肖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肖某家,16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105国道1985KM+650M路段时,与吉安市遂川往泰和方向直行过来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肖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无责任。受伤后,邓某到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邓某8级伤残。该鉴定同时对邓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此后,邓某要求肖某对自己的损失按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从事实认定、法律法规及社会情理的角度深入分析,阐明双方曾是关系要好的同事,两人之间的友情弥足珍贵。

在法庭多角度的调解下,双方最终从针锋相对变成心平气和。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的合理损失由肖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自己承担15%的责任。

释法:“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民法典制定实施前,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对无偿搭乘人受损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争议。民法典施行后,对“好意同乘”情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保护车辆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车辆驾驶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的,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来源:泰和县人民法院

不不不不不 发表于 2022-5-20 06:26:37

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68.png法不容情亦有情,只是自己以后还是不要随便好意搭乘

初级经济 发表于 2022-5-20 07:17:06

不不不不不 发表于 2022-05-20 06:26
法不容情亦有情,只是自己以后还是不要随便好意搭乘

但是还是赔钱了吧。

一缕轻烟 发表于 2022-5-20 07:54:07

不好意思乘同事的车

青原金雨印章 发表于 2022-5-20 07:57:10

善事难做,好人也不是容易做的

吉哥 发表于 2022-5-20 08:01:31

一名同事上下班就经常搭我的车子,同事之间不好意思拒绝

事业单位 发表于 2022-5-20 08:52:25

看了这个我才知道,为啥有的人不愿意搭别人。想想人心不可测。还是了解清楚了再交往。

大大514 发表于 2022-5-20 09:26:14

你自己不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没责任,要赔偿?怪自己。

一路狂奔 发表于 2022-5-20 09:56:27

本帖最后由 一路狂奔 于 2022-5-20 09:58 编辑

焦点全聚焦在搭乘好友这个点,就不去想想,真正造成赔偿的恰恰是你自己不负责任的不遵章守规的开车行为?
每个人身上都有责任,你可以不把自己的命当回事,最起码不要害了别人,你乱开车对信任你的人造成损失,不该负责吗?中国古礼向来推崇尽责担当,居然还有人是非不明善恶不分,怪责助人为乐好人难做?搞得好像不是你害了别人还是别人搭你车让你倒了大霉似的。人家重伤伤残何辜?

你在干什么 发表于 2022-5-20 10:31:44

这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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