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0 14:56:30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05-10 10:27
呵呵,来,你读的书多赶紧给我科普下,看看你是怎么不张嘴就来的。

你看都不看我跟你说什么,你自己继续自Hi下去就好。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5-10 15:01:41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0 14:56
你看都不看我跟你说什么,你自己继续自Hi下去就好。

好家伙,上来就给扫盲,然而扫盲也要把你的教科书拿上来。
本帖旨在讨论,你不屑讨论看看便好,冷嘲热讽何必。

kenal 发表于 2022-5-10 15:59:50

痴人说梦 天方夜谭

峰回路转 发表于 2022-5-10 17:39:37

官乍办?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0 22:35:03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5-10 15:01
好家伙,上来就给扫盲,然而扫盲也要把你的教科书拿上来。
本帖旨在讨论,你不屑讨论看看便好,冷嘲热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5-11 09:59:47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0 2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五条...

之前以为我们看的不是同一部宪法,原来是一样的。宪法中的“县、市、市辖区”,这三个都是县级行政,其中的市我理解的应该是县级市,而不是地级。包括组织法下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那条,同级别一样道理,并没有出现地级单位。而关于地级单位描述最接近的是设区的市,所以我之前讲地级单位它事实存在,但法律不存在有什么问题?本身国家在地级这一机构上法律定义就很模糊,为什么模糊大家心知肚明。

飞翔1973 发表于 2022-5-11 11:33:56

捉金金虫 发表于 2022-5-9 18:46
合并多出来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咋整

这不是难事!领导先一部分退出实职,保留待遇。普通公务员合并后适度调整或分流,过渡时期本来就事多,需要多点人也正常。近几年内公务员招录人数收紧,待5年后,一部分人退休,就自然调整到位了。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1 14:37:04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5-11 09:59
之前以为我们看的不是同一部宪法,原来是一样的。宪法中的“县、市、市辖区”,这三个都是县级行政,其中 ...

看条文选择性看?第七十条上下两段意思还不清楚吗?再看不懂就是选择性失明或者是智商问题了。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5-12 12:48:02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1 14:37
看条文选择性看?第七十条上下两段意思还不清楚吗?再看不懂就是选择性失明或者是智商问题了。

谈到失明或者智商问题,得好好看的是你。条文中的市长、副市长对应的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只对应厅局级,地级属于省府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很模糊。别看了两眼就觉得自己懂了,还摆出一副竖子不足与高士共语的姿态,自作清高。要论就好好论,别一上来就劝书扫盲眼瞎智障之类,不想论了就莫回复罢了。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12 15:28:55

孔乙己丙丁 发表于 2022-5-12 12:48
谈到失明或者智商问题,得好好看的是你。条文中的市长、副市长对应的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只对应厅局级,地 ...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再教你一个乖,再看看其他条文,是不是法定的一级政府,你看看这一级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没有,设立了的就是一级法定政权,象地区这一级就没有设立,虽然搞了地改市,现在全国也还存在地区的。不要在非自己的专业领域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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