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吉安 发表于 2022-2-8 17:22:16

司机好一口,危险常常有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相信大家都明白酒驾的危害,但总有部分车主不把这当回事,最主要原因还是对拒绝酒驾的意识不够强,无论是心存侥幸,还是自恃驾车技术技高一筹,酒驾违法的事实都无法改变,酒驾将受严厉惩罚的结果也是注定的。
现将吉州交警大队近期查处酒驾违法人员进行曝光。

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刘广轩,吉安市吉安县北源乡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5575U号小型轿车至井冈山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刘明运,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至井冈山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彭文常,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V2587号小型轿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李文龙,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89N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肖小辉,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67385号小型轿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王华,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700R9号小型轿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李发生,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福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龙佐文,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NN9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跃进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欧阳东平,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77823号小型轿车至跃进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匡海军,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PP6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跃进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何见光,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至442省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肖汉,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无证驾驶赣D8Y520号小型货车至442省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欧阳发光,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于2021年7月7日饮酒后驾驶赣D06Y09号小型轿车至442省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肖湖平,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人,于2021年7月9日饮酒后驾驶赣DN68U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徐金苟,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21年7月9日饮酒后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700元。

龙飞,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人,于2021年7月9日饮酒后驾驶赣D1P22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魏发裕,吉安县万福镇人,于2021年7月9日饮酒后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700元。

周心煦,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人,于2021年7月9日饮酒后驾驶赣DNX88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222省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刘上德,吉安市樟山乡人,于2021年7月9日饮酒后驾驶赣DPD536普通二轮摩托车至222省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肖洪芬,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21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张兆仁,吉安市安福县严田镇人,于2021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赣D7U660号小型轿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钱玉国,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21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至石阳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刘平安,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21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赣DPG7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王昕,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人,于2021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粤BG40K9号小型轿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曾广辉,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人,于2021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赣DW03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沿江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94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5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为营造路畅人安的道路交通环境,吉州交警大队在全辖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了酒驾整治行动,酒驾一经查处一律按上限处罚,醉驾一律拘留。吉州交警大队也再次提醒各位驾驶员: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小课堂
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吉州交警

3.1415926 发表于 2022-2-8 19:28:13

楼主为何只转发这一期?

一缕轻烟 发表于 2022-2-9 07:47:15

喝酒不开车

长安一枝梅 发表于 2022-2-10 13:59:07

3.1415926 发表于 2022-02-08 19:28
楼主为何只转发这一期?

有什么背后的原因吗?

louisxiao 发表于 2022-2-16 17:29:38

骑个电动车也罚款{:1_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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