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一女子邀好友回家 结果被偷又遭放火
吉安市遂川县一女子王某遭遇飞来横祸,不但钱包不翼而飞,支付宝也被对方留存的照片“扫脸”盗取,而且家中还被“好友”纵火。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李某与王某系熟稔的朋友,素有“前科”的李某近来手头比较紧,就打起了好友王某的“主意”。于是在今年8月25日17时,李某来到王某经营的服装店内,趁王某整理货物时,将王某手机支付宝内的2000元钱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但因手机提示转账信息被发现,被告人李某迫于“无奈”将钱转回给王某。本应多加防范,王某却未引起重视。被告人李某“贼心不死”,第三天凌晨两点,再次来到王某经营的店内,将王某一个小挎包盗走,盗得400元现金及一张建设银行卡,走之前出于“报复”心理,故意引燃店内物品,致使店内燃起熊熊大火。居住在阁楼的王某闻到烟味,报火警后才将大火扑灭。当天11时许,别有用心的李某早已将银行卡密码熟记于心,于是“乔装打扮”来到赣州市建设银行的ATM网点取走4200元。而受害人王某却两头遭受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被烧物品价值多达3万余元。遂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在公共场所放火,亦构成放火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 才三年? 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才3年? 这是人吗?
没看到邀,是她自己去的吧。 小心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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