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1-12-4 19:02:58

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重大跨省非法倾倒5162.825吨危险废液案

近日,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重大跨省非法倾倒5162.825吨危险废液案,被告人陈某平等14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89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设等人授意被告人孙某坡、刘某水安排车辆从外省装运4934.416吨危险废液至由被告人陈某平、唐某、肖某合伙经营的峡江颖祥公司露天水池倾倒。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设授意被告人孙某坡安排车辆装运53.937吨危险废液至峡江颖祥公司露天水池倾倒。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孙毅坡安排被告人陈某刚、王某华驾驶车辆装运171.472吨危险废液至峡江县巴邱镇一猪场和罗田镇板材厂内水塘倾倒。同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张某设授意陈某平、陈某刚、李某等人将之前倾倒在罗田镇板材厂内水塘的三吨以上危险废液转移至峡江颖祥公司露天水池倾倒。被告人陈某平等人共从被告人张某设处获取危险废液处置费187.2万元。上述危险废液直接从峡江颖祥公司露天水池偷排至周边农田和赣江重要支流沂江,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和沂江河内的鱼虾大面积死亡。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设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磋商协议,自愿承担本案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良好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运用刑法规定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对环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综合峡江县人民法院

一二一 发表于 2021-12-4 19:33:10

居然还有这样的人

爱似米兰 发表于 2021-12-4 19:57:02

禽兽不如

珍珠麻油 发表于 2021-12-4 22:19:10

大脑是怎么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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