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浮萍 发表于 2021-8-11 20:08:41

这几天上江界维权,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我们为啥维权?!

这几天上江界维权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我们为啥维权 我们凭啥维权 一个月百来块钱谁也不缺 但这个钱我们交得不舒服 不开心 不合理不合法 我是个大老粗 啥也不懂 下面有两封信件是我们小区广大业主整理出来的 希望你们能看看 看完就能明白我们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致上江界小区地下停车收费方的一封信
上江界小区业主从入住以来,关于小区地下停车收费的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小区关于停车收费维权事件也是一直不断。在当今我们的习主席带领下的法制社会,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状况,终其根本原因,还是开发建设单位及少数基层单位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广大小区业主的权利,沿袭老一套的旧制度,旧思想,旧模式,任性妄为,不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不依据法律法规收费。
根据《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总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请问上江界的开发建设单位吉安康盛锦湾实业有限公司,上江界小区早已达到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超过50%的标准,贵单位有没有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如没有,贵单位已违反了条例规定。

根据《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4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调价理由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请问,上江界物业服务公司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此次上江界的开发建设单位吉安康盛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公布的上江界小区关于地下车库规范管理的通知中,贵单位是作为代收费方吗?如果是,请问代收费行为有没有经过业委会或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且签订补充协议呢?如果没有,贵单位也已违反了条例规定。

上江界小区从2015年开始交房入住起,每一位业主在交房时,都最少缴纳了一年起的物业服务费,已履行了业主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按理作为业主,理应享受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但是,且不说物业服务质量如何,业主应当享有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过保障。

根据《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27规定,前期物业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收费事项;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清册;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第57条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请问嘉辉物业服务企业,贵单位有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公示公布呢?如果没有,贵单位又违反了条例规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作为上江界地下人防工程收益归属问题,上江界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属于必备配套设施的建设,不是可有可无的,开发商没有权利拒绝;换句话说,开发商小区建设的总成本中必须包含人防工程的费用。所以,在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已包含在小区建设总成本的情况下,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它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也就是全体业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无法证明其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不包含在小区建设总成本内的话,上江界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收益归全体业主无疑!而此次的上江界小区关于地下车库规范管理的通知中,赫然把小区人防工程车位的收益归属占为开发商所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综上,请吉安康盛锦湾实业有限公司、上江界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你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勿在错误的道路上逾走逾远,同时也恳请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上江界小区关于地下停车收费中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


驳——嘉辉物业回上江界业主的回信
上江界,青原区第一大楼盘,42栋百米高楼盘踞赣江江边,坐拥6969户居民,从最初交房入住到至今,小区居民兢兢业业,和和睦睦,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其乐融融。但是,生活并没有完美,故事还是在发生,原本非常简单明了的雇佣关系,却变的本末倒置,主次不分,这就是上江界广大业主和上江界嘉辉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

什么时候,作为一个被雇佣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忽略雇主的利益,拿着雇主的物业服务费,在不经过业委会或过半以上业主同意,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被别的公司委托做事,这是哪来的道理?那作为业主的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嘉辉物业公司是拿着业主缴纳的费用,在为别的公司谋利益?这种做法我们可以说,哪怕是放在银河系之外也不可能会是合法合理的吧?

回复中第一项关于业主大会召开事宜。根据《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总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请注意,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应当提交书面报告,不是可有可无的。至于业主们是否提出申请,不在此番议论范围!

回复中第二项关于物业收费标准事宜。关于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30元/位/月的收费标准,业主们并无异意。但是,我们清楚知道的是,在《吉安嘉辉物业物业管理与服务手册》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第四条明确约定的费用只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并无其他收费的约定。现为何在未经过业委会或过半以上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出现了代收取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故此,此次嘉辉物业服务公司已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了收费范围。所以,除去物业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及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30元/位/月之外的收费,业主都有权拒绝。

回复中第三项公示事宜。根据《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前期物业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收费事项;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清册;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请嘉辉物业服务公司注意,条例明确规定的是,以上应当载明的内容是需要出现在业主的前期物业合同中的。但是在我们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看到以上内容,所以贵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业主在上江界嘉辉物业公司的二楼,能看到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只有一张《2016-2020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并无每半年一次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公示。而此收支情况表却可以佐证,嘉辉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按期每半年公示公布一次。所以,试问如此一个多处违规、不遵纪守法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何会如回信中所称的一样,会本着“情系业主、真情服务”的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业主们服务,这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也是一个笑话!

回复中第四项地下人防车位停车费事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47、51、53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此就可证明上江界小区人防设施已经纳入了商品房建设总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完结,小区全体购房者才是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因此享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48条规定,吉安康盛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江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同样也并不适用于第5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鼓励性投资政策。所以,虽然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中有所约定的地下人防车位适用权、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条款,但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以及依据《民法典》规定“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所有业主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在所谓的回信中,上江界嘉辉物业公司并未尊重法律事实依据,避重就轻,引用无效格式合同条款,企图欺瞒广大业主,肆意践踏业主权益!在此请上江界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公司,不要再妄想通过非法手段,违法榨取业主利益。理应切实的回到“情系业主、真情服务”的服务宗旨上来!                         
相亲相爱的上江界业主(宣)



吉安扛把子 发表于 2021-8-11 20:18:25

无风不起浪

@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8-11 20:21:50

很多小区都一样,大同小异。应该说是社会问题,大家应该要求政府解决。

天堂不寂寞 发表于 2021-8-11 20:33:01

社会问题,每个小区都有这问题

吉安网管 发表于 2021-8-11 20:47:24

在吉安,车位月租应该封顶200元。而且停车场必须开放车位出租

奥维户外 发表于 2021-8-11 20:48:13

支持哈

庐陵小胡 发表于 2021-8-11 20:49:56

有关部门利益关系!

A浮萍 发表于 2021-8-11 20:54:25

@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08-11 20:21
很多小区都一样,大同小异。应该说是社会问题,大家应该要求政府解决。

所以我们应该要向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说不,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

A浮萍 发表于 2021-8-11 20:57:19

我们小区有几位业主从18年一直战斗到现在,为我们业主做了很多很多人,花费了很多时间,很多金钱。真的佩服他们

半夏醉心凉 发表于 2021-8-11 21:26:52

物业:我也学某府的,打到你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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