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1-1-22 19:50:06

2套银行卡=2800元?遂川一男子将不能使用微信支付

2套银行卡=2800元?更多人却损失20余万元!而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拘留+银行卡惩戒+电话卡惩戒5年内不能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021年1月,遂川县公安局衙前派出所接到上级反诈中心线索,称辖区韩某的银行卡号涉嫌电信诈骗案件。为核实情况,民警立即对嫌疑人韩某进行摸排布控。1月19日,韩某已从外地返回衙前家中,民警迅速将其控制,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韩某主要在外地务工,因平时大手大脚惯了,将务工收入挥霍一空,缺钱用,便于2020年11月通过网上搜索收购银行卡的上家,韩某明知对方是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看到来钱如此容易,仍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优盾,把这两套银行卡卖给对方,从中获利2800元。


民警对韩某的手机进行查看和外围取证,发现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在售卖给网上人员后,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金额经初查高达20余万元。目前,韩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遂川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为了不过千余元的利益,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售,其实是将自己的“身份”同时出售,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成了“替罪羊”,也加大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银行卡方面的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即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电话卡方面的惩戒措施

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通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来源:遂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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