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吉安永丰一男子组织7名同乡偷越国境诈骗
2021年1月12日,永丰县公安局依法对一名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嫌疑人执行逮捕。2020年8月,永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永丰县居民张某生、艾某鹏等人非法出入国(边)境,疑似赴缅甸从事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于是,刑警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围绕“偷渡客”张某生、艾某鹏等人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深入侦查,民警发现这几名居民偷越国境的背后,是有所谓的“蛇头”在进行组织。经分析研判,民警初步锁定其中一名“蛇头”的身份为永丰县藤田镇居民刘某,并将其网上追逃。
2020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藤田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刘某交代,他在外地务工时认识了外县男子吴某(本案的另一名“蛇头”)。2020年2月中旬,吴某联系刘某问其是否愿意前往缅甸工作,并允诺刘某如果能够成功多带几个人到缅甸某公司上班,他可以多拿6至25个点的提成。面对金钱诱惑,刘某心动了。他趁着今年3月份因疫情在家待业人员多的“天时”,积极拉拢张某生、艾某鹏等7人前往缅甸。一路上,他们先是打车从永丰流窜至云南边境,随后又在张某联系的向导带领下,徒步翻山越岭约6小时从中国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8人到达缅甸后,张某将他们安排进当地一家博彩公司,让他们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诱导境内网民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1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吉安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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