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商家花3万元请主播带货结果只卖出159.2元,法院判决
花30000元请主播带货结果只卖出159.2元,商家一纸诉状将主播告上法庭。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直播引发的民事案件。据悉,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网络公司签订《明星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报名参加被告所举办的直播活动,并委托被告为原告自家产品进行直播销售,服务费为30000元,由被告安排两场直播,并承诺保底销售额为150000元,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销售额,被告愿意在活动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比例退还未达标部分服务费。活动当天,被告只安排了一场直播,期间推销原告的产品仅用时五分钟,直播结束后原告所获销售额仅有159.2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退款事宜均一拖再拖,给被告发律师函也不管用,无奈,原告只得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直未出现,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销售额,被告愿意按实际销售比例退还未达标部分服务费,该案事实清楚,原告证据充分,故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9968.16元。
吉州区人民法院提醒,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服务费都不低,商家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
来源: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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