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了!吉安峡江两男子跑到赣江非法捕鱼22.5公斤
12月25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某风、周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补偿费用2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4日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风、周某林驾驶机动船驶入赣江(峡江县仁和镇水域)非法捕鱼。二人使用网具捕捞水产品后,又驶入赣江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峡江县农业执法部门发现并采用无人机拍摄取证,联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草鱼等水产品22.5公斤,依法扣押升压机、电瓶等作案工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风、周某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周某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之前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共同承担非法电鱼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费用2000元,用于鱼类资源的生态修复,法院予以确认。综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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