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交通事故案,竟牵出一辆套牌车
12月18日,吉安县交警大队凤凰中队民警在辖区调处一起交通事故时,又查获一起三轮电动车使用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早上7时35分许,凤凰中队民警在永和大道吉州窖景区路段处理一起三轮车与电动车相撞交通事故时,发现号牌为赣DU5XXX的蓝色三轮车悬挂的号牌与实际不相符。于是,民警先把该起轻微交通事故调处完毕,然后再处理三轮车套牌交通违法行为。
经查,该号牌赣DUXXX为一辆黑色"陆康"牌二轮摩托的号牌,状态为“注销”,与肖某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不符。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核实得知,此号牌是肖某从路上捡到,正好其三轮电动摩托车未上牌,便将该号牌悬挂于自己的三轮车上,并误认为只要摩托车悬挂号牌就可以逃避检查,蒙混过关,却不知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属于违法行为。
肖某因套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民警在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合并处以罚款2200元。
来源:吉安县交警
永和镇吉州窑,怎么由吉安县凤凰中队交警处理。不该由吉安县永和中队交警处理吗? 罚2200?罚太重了吧,这活着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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