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帖:回应前面滨江新区道路铲除车位帖一事个人见解
本帖最后由 吉安过路人 于 2020-12-1 12:10 编辑这次跟帖个人有以下几个观点:
1.车位铲除决定个人觉得应该是因为前不久的滨江首府一事,之前我也走过那条路,确实觉得路两边停了车变成双向两车道会有时拥堵,但是从有到无,必然会让大家没在小区买车位的产生反感!
2.由上面的反感,想一下为什么大家会停在路上而不停在小区地下车库,原因很简单,车位在这样的一个四线城市却要卖一个5万起,让本身买房就是倾其全部身家才凑了个首付的人还贷款都感觉压力大!小日子本身就要精打细算了,更别说买车位了,额外开销能省即省。
3.而就算买了车位,还是得受牵制,还来个每个月的车位管理费。200元一个月停车费,对于编制内,大企业,高收入,自己当老板上班的人来说确实不算什么,可是就像很多吉州区人民都说的河东是乡下,刚需买房的东拼西凑已是大压力,为什么会一直有这个说法,还不就是两区之间的侧重发展太不平衡,而青原区的城区划区位置完全没一点优势,说白了就是实际只有京九线以西!200一个月,一年就是两千四,还有车位管理费,一年差不多又要500吧,然后还有物业费,一年一千五起步是要的吧,杂七杂八加在一起就是小数大算了。
4.为什么评论区那么多不满,首先这几个小区大多业主本来就对自身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有很大反感,尤其是在车位一事,你们青原交警这样一整,抛开群众直接和物业商议决定好了再来问群众,然后你们说有问题可以去人防办信访。我只想说:到时候引来的一定是踢皮球,毕竟这种事情在吉安见怪不怪了。不然为什么有这么一个说法:在吉安买房,交房=维权的开始,你这个小区不维权都不好意思说你在吉安买了房。
5.就希望行政部门办事真如伟大领袖毛主席所说的“为人民服务”吧!不要因为一些决定成为了人民群众幸福感不增反降!
6.最后放一个大江网前不久发布的@问政江西,关于人防车位已有判决的链接:
http://magimg.maidi.me/pic/20201201/160678449242084_609.jpg
附链接内容: 人防车位指的是依据人民防空法要求,在各小区人防空间设置的停车位。随着私家车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刚需”,小区利用地下人防空间设置停车位的做法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但近年来,人防车位频繁引发纠纷,或取消短租,强制长租,或隐瞒属性,高价出售,名租实售,又或收益归属,纠缠不清……纠纷缠身的人防车位成了“人烦”车位。
日前,江西抚州市东旭1号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关于人防车位一案引发网络热议,经法院终审判决,案涉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主体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发生转移,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为全体业主,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一时间,人防车位的各种话题再次迎来网络舆论聚焦。
案例:抚州一小区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法院判决归全体业主所有
事情要从抚州市东旭1号小区业委会最近收到的一纸法院判决书说起。
记者了解到,抚州市东旭1号小区于2012年竣工交房,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7759.85平方米,规划有200个人防停车位。
2015年年初,东旭1号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美城物业办理了东旭1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向抚州市物价局申请批复,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用。
2017年3月,美城物业公司被东旭1号小区业委会解聘,小区采取自治方式管理,业委会成为东旭1号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
2019年,小区开发商东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旭1号小区业委会返还占用的地下人防车位200个,并赔偿车位租金损失118万元。
一审中,开发商诉称,人防车位未计入小区公摊面积,虽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计入房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车位虽然未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但东旭公司否认计入销售房价却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东旭公司否认地下车位没有计入销售房价的诉请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对于东旭公司、美城物业要求东旭1号小区业委会返还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东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16日,抚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因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其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以及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
说法人防工程不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 只有使用管理收益权谁享有问题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徐敏律师分析称,司法实践中曾以车位、车库相关费用是否计入开发商的建房成本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本案也是如此。抚州中院认为开发商出售地面建筑物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土地使用权适度的延伸附着物(即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车库)也理应一并处分转移给全体业主。
不过,抚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人防工程不存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只有使用、管理、收益权由谁享有的问题,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有争议的,需通过自愿协商、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现状法律未明确人防工程“投资者”身份
使用收益归谁各地判决不一
徐敏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规定仅明确投资者享有收益权,但人防车位的投资者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存在争议。实际上,各地司法机关对人防车位的理解不同,判决也不一样,多参考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门规定等来确定权属。
徐敏介绍,一种司法观点认为,人防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例如本次抚州东旭1号小区“人防车位收益案”、2019年成都金牛区三九·绿城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人防车位收益权争夺案等,法院判决认为,诉争的人防工程作为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其建设费用已摊入建设总成本,随着房屋产权转移,投资主体就由开发商转变为全体业主,收益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另一种司法观点则认为,业主虽然出资购买了房屋,但不能理所当然地转化成对人防工程进行投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此类诉讼判决书中表达了以上观点。此外,上海、广州、重庆等城市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经依法初始登记后可以对外出售,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记者了解到,国家人防办已于去年启动相关规范的修订工作,并发文向各省级人防办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征求意见建议。法律界人士表示,希望此次修订可以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相关产权归属与权责分配。
调查小区人防车位“售卖”“长租”等问题成网友投诉热点
抚州市东旭1号小区打赢与开发商的“人防车位”官司,这一消息让江西乃至全国各地的业主感到振奋。《问政江西》作为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平台,也陆续收到不少网友的留言或来电咨询:“怎么分辨我买到的车位是不是人防车位?”“开发商‘只卖不租’人防车位允许吗?”“买到了人防车位,开发商不予退换怎么办?”……
记者查询《问政江西》的往期帖文发现,不少网友曾就自己遭遇的人防车位问题发帖求助。
2020年9月,南昌经开区南天阳光二期业主投诉小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进行买卖,只有购买了人防车位的业主才能停车。对此,南昌经开区“五型”办回复,将约谈小区开发商,就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进行督促、指导。
樟树市网友也遭遇了类似事件——该市巅峰龙虎小区业主投诉开发商将车位与房屋强行捆绑销售,在业主了解到所售车位为地下人防车位时又改口说长期租赁,租期为20年。对此,樟树市房地产管理局回复,根据有关规定,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不能进行售卖,而针对网友反映的人防车位长租问题,市人防办已前往售楼处核实,将指导、监督项目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签订。
……
记者通过梳理帖文发现,人防车位“售卖”、“长租”等问题成为网友投诉热点。不少网友反映,尽管在现有政策约束下,部分开发商就人防车位签订的是租赁协议,5年租期满后自动续约,但其价格跟普通车位的售价并没有多大区别,网友们质疑,这事实上是“变相售卖”。(大江网)
这账怎么算的?管理费都200?不是停车费200... 乾坤朗朗 发表于 2020-12-01 09:12
这账怎么算的?管理费都200?不是停车费200...
改了个句号,我是意思是停车费200一个月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48.png 吉安过路人 发表于 2020-12-1 09:35
改了个句号,我是意思是停车费200一个月
那一年是2400,不是1200,大哥! 又要整到都市频道的节奏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14.png 说的有道理,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一意孤行,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一句空话 说的有道理,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一意孤行,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一句空话,多问问业主们 200一月确实贵了 这才是依法行事,依法判决,倾听民意,为民服务,业主们应该齐心协力通过法律手段和奸商斗争到底! 说的太对了 乾坤朗朗 发表于 2020-12-01 09:37
那一年是2400,不是1200,大哥!
明天我去报一下数学补习班,感谢指正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