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一超市内10岁男孩摔骨折,超市赔偿了
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现场结清赔偿款,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满意。(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带着十岁的孙子李某去家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超市为了规范电动车停车,在离大门几米的地上安装了隔离栏杆。爷孙俩到了超市后,杨某去停电动车,李某独自向超市走去,在跨越隔离栏杆的时候,前脚跨过去了后脚被栏杆拌到摔倒在地,李某当即感到手臂疼痛难忍,手上也血流成柱。看到此情景可吓坏了爷爷杨某,在路人的帮助下赶忙将李某送到了医院,被诊断为右桡尺骨骨折。至2020年8月份,李某做了两次手术,前后花费医疗费30061元及其它费用若干。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杨某一家几次试图与超市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小孩住院期间超市也未派人前来看望,这下可把杨某一家气坏了,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了吉州区法院。
法院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觉得该案案情简单,金额不大,只要超市态度能有所改善应该有调解的可能,遂将该案分到速裁团队先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张黎晖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上超市人事部门人员,约好调解时间。调解当日,张法官认真聆听双方诉辩意见,在双方对承担责任比例争执不下时,分头安抚,从情理法理出发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各半承担责任,超市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9380元。考虑到杨某家庭条件较艰难,赔偿款越早到位越能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承办法官又单独做超市方工作,最终,超市方同意将该笔赔偿款现场微信转账给杨某。至此,这起积怨一年多的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门口设置隔离桩,未留出足够的通道供顾客出入,也未设置明显的、足以让顾客清楚看到的安全提示,导致李某跨越隔离桩摔倒骨折,超市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家长也负有一定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负有更高的监护职责。在此也呼吁所有孩子的监护人,生活中充满危机,不安全因素随时可能出现,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引导孩子增加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来源:综合吉安法院网 弱弱地问一句,大马路上跨围栏摔倒了能去讹市政吗?还有,没钱用的可以去超市练练跨栏了。 和稀泥 爷爷姓杨,孙子姓李。 潮起嘲落 发表于 2020-10-18 21:35
爷爷姓杨,孙子姓李。
杨某儿子上门女婿了,哈哈 这个案件的重点就是对方如何证明超市门前几米远的地方的隔离桩和超市有关系?是属于超市内部范围或者怎么证明是超市所安装? 喝水被呛到不知该找谁赔偿? 法院和稀泥 沙笔的判决。。。。。。。沙笔的一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