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峡江县一男子“捡到”加油卡使用后,被判犯盗窃罪
近日,由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马某海涉嫌盗窃案,经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明明是捡来的东西,怎么就变成了盗窃呢?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胡某使用其个人加油卡在峡江县水边镇某加油站加完油后,忘记将油卡从加油机中拔出便驾车离开。不久,被告人马某海驾驶自己的货车到胡某之前的加油机上加油时,发现胡某遗忘在加油机上的加油卡,马某海便将该加油卡拿走。当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海在新干县某加油站“捡到”的加油卡插入加油机时,发现卡内余额有一万余元。马某海遂用该加油卡为自己的货车加了2238.7元柴油。
当晚,马某海驾车在安徽境内一中石化加油站时,又使用胡某的加油卡加了962.5元柴油在自己车内。今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海主动向峡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涉案的加油卡交给了办案民警。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海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201.2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海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马某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及时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马某海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来源: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我服!!!! 加油站全是摄像头,这年头小便宜贪不得。还是主动上交 为什么叫被害人? 油卡主人充一万以上,想想也是非富即贵啊,普通百姓,哪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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