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干井盖凸起致人摔伤,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发包方和施工方未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7月15日晚,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一个交叉路口下坡路段行驶时,因与路面上凸起的井盖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侧翻及马某多处受伤。马某与家属取得联系后昏迷不醒,马某家属立即赶到现场并报警,之后将马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4000余元。经鉴定,马某构成九级伤残。经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现场有明显血迹,事发路段路面上有一凸起的下水道井盖,井盖上有明显的刮擦痕迹,与马某电动车底部的刮痕有明显关联。
马某认为,事发路段由新干某投资公司发包,百汇公司承建,市政园林管理所负责管理维护,遂起诉三方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在夜晚骑车驾驶,在视线未受到影响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使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其本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系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未经依法注册成立,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项目法人即新干某投资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担。新干某投资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后,疏于监督、管理和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凸起井盖系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是由百汇公司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且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因此百汇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系道路施工过程中不按相关技术规范施工致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不属于市政园林所所负责事项范围,且并未明确涉案路段已移交给市政园林所负责,故市政园林所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核算马某合法损失后,判决新干某投资公司、百汇公司分别赔偿马某51870元、25935元。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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