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崽崽 发表于 2020-8-4 20:47:21

没想到!吉安一男子通过“摇一摇”认识女友,花费40000余元,分手后法院这样判了

      吉安市民杨某到了适婚年龄,因父母催婚想尽快结婚,遂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认识了远在贵州的范某,不久两人即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二个月内范某以生活开支、人情往来等各种理由向杨某要钱,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商品代付等方式陆续为范某花费40000余元。后两人分手,杨某以范某欠钱要求其还款为由诉至法院。

(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杨某主张与范某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杨某仅能证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范某支付或为其购物等支付了40000余元款项,但并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有约定予以佐证借款事实。且案涉款项发生时,杨某和范某为男女朋友关系,杨某为范某支出金钱,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看,杨某多出于自愿并未有出借之意,范某亦非有借款之意,故双方的经济往来不予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杨某和范某两人微信聊天内容来看,范某在2019年7月13日要杨某给其10000元,后在聊天记录中表示“3000不够,要借多借一点借5000吧,凑个整数”,杨某回复“要不在(再)借个一万”,杨某在2019年7月17日通过支付宝向范某转账10000元;范某在2019年7月21日向杨某发微信说,“给我姐借1000块钱,我有了,我还给叔叔(杨某)”。上述两笔款项均有明确借款合意,杨某亦向范某转账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可以认定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1000元系借款,范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其他款项性质认定,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而且因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杨某为维护两人的恋爱关系投入的金钱应视为赠予,该部分金额不应返还。

      法官寄语:情侣之间在交往时,应当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做到明明白白,切勿碍于情面而产生法律纠纷。一方借款,最好要对方出具“借条”,保留好借贷合意凭证,防止借款人提出系赠与等抗辩理由。

来源:吉安法院网

爱已被上苍诅咒 发表于 2020-8-4 21:20:32

这么远,花了好几万,吃到肉没有!

肥宅 发表于 2020-8-4 22:42:15

2个月4万你自己脑补

赣江七号 发表于 2020-8-4 23:22:27

摇一摇很少人玩了。

断轨⊙葬♀爱 发表于 2020-8-5 11:44:31

没吃到肉亏死了

zwk778899 发表于 2020-8-5 12:07:22

肉都没有吃到,就花这么多情,是不是傻

设计是一种态度 发表于 2020-8-5 17:33:16

有钱人的生活往往就是这么朴实无华,且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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