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交警快速侦破“7.15”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2020年7月15日07时45分许,吉州交警大队接110转警称:吉州区樟山镇某超市门口路段有一人疑似交通肇事致死,但现场未见肇事车辆。经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初步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及死者外伤符合交通肇事机理,而事发时间很有可能在6时之前,寻找逃逸的肇事车辆迫在眉睫。
经上报大队分管领导后,事故中队立即分组展开侦查,一是走访周边住户、商家寻找案件知情人员,二是摸排周边监控设备查找事发相关视频录像。
当天上午9时许,一段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转机,该视频也完整记录了肇事车辆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及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的过程。
http://magimg.maidi.me/video/20200723/1595497661633700_89.mp4
经多方取证,民警基本锁定了肇事逃逸车辆及司机的行踪,并于当天上午11时突击肇事司机田某山的临时住处,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吉州交警大队于7月21日依法认定田某山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来源:吉州交警
有蠢,现在到处监控。越跑事越大 坐在那里的人也是牛逼。 判清了,不足以震慑 这倒车,猛呀。 装不知道走了也就算了 发现压到人了 还关了灯下车看这再装不知道就该七年以上往死里整 一个吃瓜群众 发表于 2020-07-23 20:19
装不知道走了也就算了 发现压到人了 还关了灯下车看 这再装不知道就该七年以上往死里整
装不知道也一样是七年以上 海阔天空168 发表于 2020-07-23 20:38
装不知道也一样是七年以上
必须七年,倒车速度太快了。倒车速度一定要慢,我往后倒车都会按喇叭,然后慢慢倒车。 海阔天空168 发表于 2020-07-23 18:59
坐在那里的人也是牛逼。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那个人没听见车子发动吗没看见在倒车吗,我想知道他是不是在玩手机 华美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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