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您有关!吉安市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6月18日,吉安市召开《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新修订的《细则》作了详细介绍。那么本次修订中涉及到哪些具体内容?增加哪些提取范围?取消了哪些提取形式?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缴存方面
增加了缴存对象、明确了计缴方法。首次规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重申了职工月计缴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删除了按规定纳税后可以超过最高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明确了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可以参照调出单位时的月缴存额计缴。
提取方面
规范提取行为。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不得提取,无法提供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只按购房份额提取其中一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的贷款视同商业住房贷款办理提取业务;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数退回或还款金额超过购房时的提取金额后,可申请办理委托还贷提取;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须封存满6个月才能提取。同时,扩大了提取范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或其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其子女患有九种重大疾病的、缴存人父母、子女购房,征得缴存人同意后,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方面
收紧了贷款对象、强化了差别政策、严格了征信认定、调整了额度计算。取消了缴存人父母、子女购房缴存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不向在本市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或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或被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要求。借款人的月还本付息额与其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一般控制比例由原来的60%以下调整为50%(含)以下。
执法方面
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骗贷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办理提取、贷款、转出、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等业务(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中止贷款发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限制提取金额和解付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吉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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