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安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4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字23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经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将面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开展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时间
申请工作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二、申请地点
市中心城区申请人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名。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相关证明在2019年6月6日仍有效。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户主为申请人,如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则必须纳入共同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如父母、已成年子女则自愿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如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将其纳入共同申请人。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价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四、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④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审核单位核实。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证明:有车辆的,提供购买发票等证明。
(二)受理
市中心城区申请人需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
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者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并将受理情况汇总,转入初审阶段。
(三)初审
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组织单位评议;申请家庭成员无单位的,需组织居民小组(或者社区)评议。
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完善《申请书》的内容并签名盖章,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区政府。申请人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吉安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汇总表》(附件2)的纸质版(须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四)复审
区政府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并重点利用低保评议机制,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完善《申请书》的调查、复审、整理工作,并签字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吉安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汇总表》(附件2)的纸质版(须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五)终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社区居委会和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初审、复审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核,完善《申请书》的审批意见表,将三审情况录入电脑系统,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统一报送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政府批准其取得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
(六)保障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保障。对保障家庭进行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未中签的家庭采取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七)责任追究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依法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全额退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市纪委驻市房管局纪检组:8245920
市住房保障部门:8258853
注:附件请登录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fdc.jian.gov.cn)下载
来源: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楼下尽是小车 估计没多少人符合这个条件的吧?? ja1899 发表于 2019-4-26 15:27
楼下尽是小车
请看三6 好严格 为真正困难群众着想!{:1_593:} 泰和县的在吉安工作没买房可以在吉安申请吗 又没写分那里? 这也不错 总比没有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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